美国纽约大学听证会规则

美国纽约大学在学生行为办公室的酌处权范围内,如果对有关申诉事件的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和/或指控严重到足以导致开除学籍,则可举行小组听证会。具体的听证会规则如下。

美国纽约大学听证会规则

一、通知

学校将向学生发送书面通知,详细说明事件发生的日期和地点、被指控行为的性质以及被指控违反的适用政策。该通知还应提供学生行为小组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除通知书外,学生应在预定的听证会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提交所有书面证据,由小组审查。因重大困难而要求重新安排听证会的请求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72小时内提出,并将由学生管理主任或指定人员考虑。如果学生在接到听证通知后仍未出席,听证可以继续进行,并可能受到制裁。

二、顾问

学生可以由其选择的顾问陪同出席小组听证会,顾问可以是律师,但不是该事项的当事方或证人。虽然顾问可以在场,但不得发言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听证会,不得向陪审团发言或询问证人,并且必须以不干扰听证会的方式表现自己。如果顾问未能遵守这些期望,主席可能会指示顾问离开听证会。

三、证人

给学生的通知将表明学生管理办公室是否邀请了任何证人参加听证会。学生可以要求更多直接了解事件的证人参与。不允许证人只为品格作证。学生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72小时内,向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供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学生行为办公室将审查增加证人的请求,并酌情邀请证人参加听证会。请注意,学生行为办公室不能强迫证人参与。

四、构成

听证会将由一个三人小组主持,该小组由一名教学人员、一名管理人员和一名学生组成。除三名小组成员外,学生管理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将担任主席,主持并参与听证会的程序,并促进小组成员的审议,但不对违反政策或制裁做出任何决定。

五、形式

听证会的具体形式由主席决定。听证会期间,学生应有机会提供个人对此事的观点,并回答主席和小组成员的问题。学生也应有机会向任何参与证人提出由主席或专家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应由主席酌情筛选相关性和适当性。

学生管理办公室的成员或指定人员将对小组听证会进行录音。不会提供听证会的书面记录。听证会结束后,小组将根据大量的证据,决定学生是否违反了NYU政策。如果发现有违反政策的行为,小组将决定适当的处罚,甚至包括开除学籍。小组将在听证会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等发出一份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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